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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保险代位权在中间性保险领域的适用(1)

2013-04-05 
保险代位权在中间性保险领域的适用

  保险制度的发展催生了中间性保险这种新型的保险。

  保险制度的发展催生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亦即中间性保险,其内涵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等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通过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对当事人由此遭受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损失予以补偿。虽然除了此类损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等抽象性损害难以量化,但是中间性保险所意图弥补的具体费用损失则可以测定。对于以补偿此类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损失补偿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旨在于贯彻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代位权制度也必然具有适用于中间性保险的正当性。

  保险代位权的产生

  美国较早开展了代位权制度的实践。随着“二战”之后医疗保险在美国的广泛应用,中间性保险得到迅速扩展,并导致保险赔付率的攀升以及激烈的价格竞争,这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在赔付损失与微薄的利润之间寻求能够节约成本的对策,而将保险代位权推广到中间性保险领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然而,这一强烈的制度渴求却无法从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充分回应,于是,保险人开始依赖保险合同来寻找创新的空间,并由此创设出主要依赖于合同当事人意志的约定代位权。

  约定代位权对法定代位权之下的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提出了挑战,该原则要求在分配保险代位所得时,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获得充分补偿之后,保险人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主张其剩余份额。与之相反,约定代位权则往往赋予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之后即享有代位权,这意味着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尚未获得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即可获得代位补偿。对于这一做法的合理性,来自于经济分析法的结论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根据这一结论,具有风险规避倾向的投保人的理性选择往往是保险人优先受偿但保险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而非为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但保险金额较小的保险合同。鉴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如果其通过约定代位权明确表达了改变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则这一意图的法律效力就应当得到认可。目前,美国至少已经有14个州认可约定代位权改变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的效力,除此之外,德克萨斯、华盛顿以及西弗吉尼亚等州也采取个案平衡的方式来认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分配保险代位所得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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