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通知称,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中所提到免征个税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工伤职工按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称,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称,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内的11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还曾明确表示,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工伤保险外,纳税服务司日前在回答纳税人咨询热点时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安家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前与网友交流时表示,根据个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