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的执法
协定具体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对被告的适当赔偿、其他救济措施等;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以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协定规定,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是以知识产权被授予或注册为准,成员应依据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立授予或注册的程序,允许权利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授予或注册,以避免保护期限被不适当地剥夺。成员国内法中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或保持的程序、行政撤销及有关抗辩、撤销和废除或类似的程序,应受到协定总原则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