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与作用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需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在协定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适用范围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二)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在这方面,有的协定的规定比较原则,只对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的增长,表示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具体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货单和贸易额。
(三)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
作价原则是指确定双方交易的货物价格的原则。通常规定签订合同时以该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基础,由双方进出口贸易公司协商确定。使用货币是指进出口双方在业务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所使用的货币。
(四)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
关于支付与清算办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贸易协定规定采用记账结算或双边清算办法进行结算;有的规定部分货款采用记账结算,部分采用现汇支付的办法;有的规定货款都用现汇支付。在贸易协定中把支付协定中各种条款都包括在内,这种协定就成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五)优惠关税的规定
在有些协定中规定了优惠关税条款。主要有两种:
1.直接订明具体商品的优惠关税税率。即两国间通过协商确定一部分具体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其中包括商品税目、商品名称和优惠的税率。
2.间接确定适用某种关税税率。即在协定中只规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待遇,这些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具体内容,在协定中并无规定。
(六)其他事项规定
有些协定根据需要还订有其他规定,如商品检验、仲裁、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
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01)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是协定的
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