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与种类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条款只包括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种。
1.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以限制。
2.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某些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