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对外贸易政策措施
第一节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关税的征收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这些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至没收或销毁。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关税领域。它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说来,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小于国境。有些国家缔结成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国境。
(二)关税的主要特点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属于间接税。因为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赋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这样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
关税与一些国内税不同,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当商品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进出口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向当地海关交纳关税,是税收主体,即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税法与有关规定,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制定不同税目和税率,征收不同的税收。
3.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出口货物,不仅与国内的经济和生产有着直接关系,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外交、经济、生产和流通等方面也有密切关系。关税措施体现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4.关税可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货物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定更高的关税,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制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的急需品的进口,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
关税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1.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海关税则征收。因而又称为一般进口税。进口税主要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两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例如,美国对玩具的进口征收最惠国税率为6.8%。普通税率为7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最惠国税率。因此,这种关税通常称为正常关税。进口国家并不是对所有进口的商品都一律征收高关税。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的关税结构是: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而对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2.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或本国市场的供应。
3.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便利对外贸易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于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③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prohibit duty)。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1.进口附加税
一国对进口货物,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十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反贴补税(counter•valUing duty)。反贴补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进口国家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家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的奖金或贴补,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重要条件。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以“贴补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项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
2.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欧盟为了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农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对进口的谷物、猪肉、食品、家禽、乳制品等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
欧盟征收差价税的办法比较复杂,例如对谷物进口的差价税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对有关谷物按季节分别制定统一的“指标价格”(target price)。“指标价格”是欧共体市场内部以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订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为了维持这种价格水平,还确定了干预价格,一旦中心市场的实际市场价格跌到干预水平,有关机构便从市场上购进谷物,以防止价格继续下跌。其次,确定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即从“指标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付一切开支的余额,便构成“门槛价格”。这种价格就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最后,确定差价税额。它是由有关产品的进口价格与“门槛价格”的差额所决定的,这个差额的大小决定差价税的高低。
3.特惠税
特惠税(prefepmtial duties)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有名的特惠关税如下:
(1)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洲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欧洲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reverse preference)。
(2)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ees--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舍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人,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迄今已有30多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它们是欧洲联盟25国,以及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保加利亚、俄罗斯和美国等。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170多个。
实行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普惠税待遇时,都做了种种的规定。在已有的16个普惠制方案中,主要的规定如下:
①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普惠制在原则上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歧视、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利益出发,对受惠国或地区进行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某些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
②对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普惠制原应对受惠国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上许多给惠国都不是这样。在公布的受惠商品名单中,农产品的受惠商品较少,工业品的受惠商品较多,但许多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鞋类及某些皮革制品却排除在受惠商品之外。
③对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税率间的差额。有些商品减税多些,有些少些。一般说来,对农产品的减税幅度小,对工业品的减税幅度大,例如欧洲共同市场提供的受惠商品税率从20%~50%,有些商品实行免税。
④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给惠国一般都规定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般有以下四种保护措施:
a.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b.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c.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a)。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d.对原产地的规定。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产自受惠国或地区,或者规定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JJn-r,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后,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自1971年实行普惠制以来,对促进和扩大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普惠制方案的规定不仅十分繁琐,而且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使普惠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要求改善和延长普惠制,经过协商,把原定于l980年到期的普惠制继续延长了10年,到20世纪90年代又再延长了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