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
大病保险新政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打破了以往单一的医保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也是对此前以“湛江模式”、“太仓模式”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式的充分肯定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