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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辅导——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1)

2012-11-15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为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经考核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报检和检验放行。这些重要的出口商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炭,烟花爆竹,冶金轧辊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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