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