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进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五、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入境,出口食品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