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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1)

2012-08-28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矛盾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长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规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期限界定为“待工程竣工一年后再清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纵观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上,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划分:一是基础、主体类,二是建筑通病类。体现在保修期限上,就是终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短期保修上出现5年、2年、1年和半年的不同。伸缩性差异颇大,幅度相去甚远,哪个规定为准,难以确定。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留存额度法律上同样存在不同提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预留质保金的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而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对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规定也模糊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程、采暖制冷工程和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别予以年限划定,有的规定5年,有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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