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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破详解--第五章(8)

2012-08-23 
第五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提示】合同权利的转让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一般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要通知即可。

  2.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2011年单选题】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2011年单选题】

  1.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解除的效力【★2010年、2008年判断题、综合题】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不得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

  【提示】例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不得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提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1年单选题】

  标的物提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六)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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