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举例】A从B处取得借款10万元,A以一台设备向B设定抵押,已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9年2月1日,2008年12月30日,B与C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A设定抵押的设备,该种情况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
(1)如果A表示同意,B与C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如果B事后能取得该设备处分权的,B与C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表5.2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
类型 |
形成基本原因 |
情形 |
后果 |
无效合同
|
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 |
1.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
自始无效
|
效力待定合同 |
合同订立者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超出其理解能力的合同; |
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
可撤销的合同 |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撤销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卓方面解除合同效力,否则合同有效。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行为表示 |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
3.履行地点
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可以约定不同的给付地点。即使是同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
4.履行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如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7.债务清偿顺序规则(合同法司法解释)(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
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举例】甲于2010牟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80万元,约定2011年1月30日归还,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优先冲抵第一笔借款100万元。
(2)以上的情况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额最少的债务;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车辆提供抵押60万元。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8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房屋抵押80万元,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优先冲抵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担保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车辆提供抵押60万元。后甲又于2010年6月1日从乙处再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31日归还,以自己的房屋抵押60万元,如果2010年12月31日甲有80万元,那么应该按照比例抵充,即各自清偿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