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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破详解--第五章(4)

2012-08-23 
第五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提示2】上述“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提示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链接】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链接】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处没有5年的规定。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舍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合同的担保(重点内容)

  (一)合同担保概论

  1.担保的概念

  (1)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提示】定金与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的性质

  (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担保合同的无效

  表5.3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般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对(境)外保的无效情形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强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表5.4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保证

  1.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②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其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④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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