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其他禁止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例题1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 )。
A.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B.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丙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该股票交易价格
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该公司近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在该信息公开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选项A和B是欺诈客户行为;选项C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选项D是内幕交易行为。上述各项均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五、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
1.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收购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股份而不是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获得或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含义【★2011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3)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举例】某投资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约定收购股份数额为300万股,而甲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为了保证收购的公平合理,保护股东的权利,根据以上的规定,此时确定收购的比例为:300÷500×100%=60%,假设甲公司的A股东承诺出售10万股,那么收购人按照比例应该收购10×60%=6(万股)。
2.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2009年多选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6.收购要约的适用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提示】如果甲持有某上市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准备协议收购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35%的股份,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由于35%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界限,因此协议收购最多为该上市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如果要再多买,那么超过30%的部分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部或部分收购要约,而不能只从甲股东处购买。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010年多选题】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提示】一致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裙带关系的“一伙人”,他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行动中“同舟共济”,而不是“单打独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2·多选题】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
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
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1)投资者之问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表4.6 权益披露的具体情形
|
首次披露 |
后续披露 |
收购期间股票转让限制 |
收购行为完成后股票转让限制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1.首次披露的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首次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均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提示】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用的是“达到”,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的是“拟达到或者超过”。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目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同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以下的情况除外:
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③因继承取得股份。
表4.7 权益披露的情形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
5%~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
20%~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
|||
√ |
【例题13·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B.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通知上市公司
D.予以公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提示】该“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使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收购行为完成的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后,并予公告。
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券市场禁入责任【★2011年多选题】
1.市场禁入的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市场禁入的期限
(1)3至5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5至10年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终身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本章小结
本章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章,大量繁杂的条件都是一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一定规律的,考生可以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一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一些难以理解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注意把握三条线索:
一是各类证券的发行;
二是各类证券的交易;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股份)。
对于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