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涵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种类(了解)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欧洲式”)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美洲式”)
2、国民待遇原则(RuleofNationalTreatment)
是缔约各方相互承诺,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一整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措施的通行法规与多边性条约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各国盛行贸易保护主义。
•二战后,很多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各国希望重建世界经济,并急待解决三个问题:
建立和维护国家间稳定的汇率;
建立处理长期国际投资的国际组织;
重建国际贸易秩序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23国在日内瓦签署。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l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二、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一)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例外
1、非歧视性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允许缔约方通过关税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不应采取非关税和其他数量限制措施。
要求各缔约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3、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政府公布与进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4、促进公平贸易原则: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5、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
7、优惠发展中国家原则
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的保护程度高于发达成员方//允许发展中成员方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低于发达成员方//允许发展中成员方享受普惠制
8、例外条款:允许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保护幼稚工业的例外//保障条款(紧急保障措施)//安全的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