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关税优惠条件分类
1、普通关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普通关税的税率最高(歧视性关税)
2、最惠国关税:与最惠国待遇相关
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其税率比普通税率低
3、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对某国(地区)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可互惠,也可非互惠
4、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GSP (重点)
1)定义,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
2)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3)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
4)普惠制方案的主要规定
规定受惠国或地区//
规定受惠商品
规定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
规定给惠国的保护措施: 免责条款(又称例外条款)/ 预定限额/ 毕业条款
规定原产地
(四)按关税的征收标准分类
1、从量税:按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标准征收的税。
2、从价税:按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税。
3、混合税(Mixed Duties)又叫复合税。从价从量同时征收。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从价从量两种税同时规定,选择其中最高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