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实施是主体的活动。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在一般规定中强调了两点内容: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设置科学、完善的实施程序是保障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无误的重要途径,《行政强制法》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系列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以上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另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程序。
比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强制法》特别强调,查封、扣押时要制作清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冻结的实施程序,除关于金融机构配合的规定外,大体上和查封、扣押程序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