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比较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用在于预防和制止,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功用在于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例如,环保机关责令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停业整顿是制止违法行为,海关查封、扣押有走私嫌疑企业的进口货物意在防止证据损毁,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是避免危害发生,卫生部门针对传染病采取的隔离、划定疫区等措施意在避免危险扩大。
行政强制执行是强制实现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例如,对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县以上税务机关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企业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都是强制实现征税决定的行为。可见,强制执行不是创制法律义务,而是实现法律义务。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不利决定”,是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或是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有相近之处,在实践中有时候容易混淆。例如,暂扣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交警部门在处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时,对驾驶员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这里的暂扣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中的暂扣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结论性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暂扣类似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具有防止证据毁损的功用,这种暂扣不是终结性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于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是否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且影响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法,是获知、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线索的重要方式,往往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行政检查并不直接处理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和改变,亦非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上的正式结论,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
但是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同,行政检查一般是一种事实行为,往往只是一个过程。如果行政机关在发现问题后使用不同的法律手段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才会成为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观后效或者在彻底弄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处罚。所以,行政检查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前端,如果没有任何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行政检查仅仅是一种检查行为。
另外,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询问、查验、检查账簿或者单据、索取资料等,这与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财物采取暂时性控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或者对人身自由采取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当然,还有的行政强制措施既针对财物也针对人身自由,《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封锁疫区即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