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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解析(2)

2012-06-18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概念比较、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供大家参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财物或者人身自由,其种类亦可依此分为两类: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最常见的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这几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的功用。

  对于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并没有直接点明,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表示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即指单行法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人民政府采取的“有效措施”在这里并未言明,其实是赋予有关政府处理此类情况时,酌情采用任何解除或者减轻危害适当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中也许就有行政强制措施。

  再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针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只在种类罗列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对此类措施的具体种类未予言明,需要单行法具体规定。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有规定所列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针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强行带离、强行遣回原地”、强行驱散(详见《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戒毒、强制服兵役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在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冻结也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查封、扣押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这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另外,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还受职权限制,即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措施,必须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地方性法规设定强制措施,则必须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

  在规定权方面,如果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相关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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