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审批。
目前,须由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的货物范围为:
(1)动物检疫
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水生动物、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鲜奶、鲜蛋。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蓝湿皮、蓝干皮、已鞣制皮毛除外)、毛类(不包括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不包括粮食加工品,如: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不包括薯类加工品,如: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冷冻马铃薯球、冷冻马铃薯饼、冷冻马铃薯坯、冷冻油炸马铃薯条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不包括陶瓷土粉和植物生长营养液<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
(3)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