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四、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时间:每年的3月31日
2、要提交的资料:(掌握记忆)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5、6、7与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是一样。
(二)义务:(第2、第5点与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不一样)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三)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1、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