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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2)

2012-04-06 
报检指导: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四、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一)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二)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变更与注销

  一、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代理报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代理报检企业终止代理报检业务的;

  (二)代理报检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代理报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登记资格被注销的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交还《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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