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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疫
剖果检查:将送检的部分水果样品剖果,检查是否有实蝇、蛾类、象甲等虫体及果实内有无霉变、腐烂等病害症状。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双目解剖镜检查。
饲养或培养检查
1.对暂时无法鉴定的幼虫、蛹、病菌等根据其生物学特性给以适当的条件进行饲养或培养。害虫的饲养最好在原果实上进行;病菌接种到适当的培养基进行培养。
2.对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带病虫的可疑水果,留置饲养或培养,观察7-15天后检查确认。
鉴定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各种虫体、病菌、杂草按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所在实验室不能确认的有害生物,应及时送上一级实验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鉴定。留存所截获的有害生物标本。
检验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从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果园、同一加工厂进境的水果、常年进口的,经初次检验合格后,可掌握在一季度或半年抽检一次。
出具结果报告
实验室应在接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报告,如发现可疑疫情(如发现实蝇幼虫)需作进一步检疫鉴定而无法出具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并预告实验室检疫鉴定可能需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此后应尽快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结果报告。对于无法鉴定到种的有害生物,应出具鉴定至最小分类地位的结果报告。
结果评定与出证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安全卫生项目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 5-1)。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现场查验发现包装箱上的产地、种植者或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等标记和官方检疫标志不符合检疫议定书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现场开箱核查水果的种类和数(重)量,发现货证不符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发现带枝(荔枝、龙眼和葡萄除外)、叶或土壤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办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如《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检验检疫监管
对除害、销毁、转口或退运等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必要时对除害、销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检验检疫机构对在检验检疫期间水果暂时存放的场所实行核准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包装厂、储存冷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进行产地预检、考察、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水果的装卸、储存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信息上报
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归档
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1.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证明类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等。
5.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舱单等。
6.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
现场、实验室拍摄的图片、影像等资料,以及有害生物标本应妥善保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地中海实蝇检疫鉴定方法(GB发布/T 1808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