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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精讲(3)

2010-12-14 
读书人导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的条件中一般都包括一定比例人数提议、公司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等情形。

  5.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③清算组要求时。

  ④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二、会议召开的频率

  这里所说的频率指一年内或者一段时期内会议法定召开的次数。

  1.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董事会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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