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③清算组要求时。
④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二、会议召开的频率
这里所说的频率指一年内或者一段时期内会议法定召开的次数。
1.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董事会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