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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难点辨析(1)

2012-09-14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难点辨析
\  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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