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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古德诺(1859-1939)。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和法学家。
但在西方行政学史上,让古德诺闻名的,是他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思想。
古德诺大学时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主修法律,后任该校教授,对法学、政治学以及行政学均有研究自1888年在该校主讲行政法学课程,为时近20年,并在此逐渐建立起他的学术声誉,出版了《比较行政学》等书。
此外,古德诺曾任美国政治学会的第一任主席。
1913-1914年曾在北京担任中国政府的政治顾问,1914年因撰写了《共和与君主论》,鼓吹帝制而卷入中国政治旋涡,并因此背负骂名。
1914-1928: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对该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学校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长四倍。
1900年出版了体现了其主要行政学思想的名著《政治与行政》。
在该书中,古德诺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
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以《政治与行政》一书中,古德诺通过对国家行政与政治、法律、政党的相互关系;行政与立法、司法的相互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行政功能与体制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考察与分析,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行政学思想。该书奠定了他在行政学研究上的不朽地位,对后世的行政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
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
〈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 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
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二〉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古德诺表现出的真正兴趣,主要不是“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而是它们二者的协调。
他认为,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这也就是他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所反复强调的主线。古德诺在指出政治与行政必须取得某种协调后,着重探讨了如何取得这种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
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
(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行政中寻私利 的空间大 法律的制定空间较小
古德诺认识到,“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政治对行政的这种必不可少的控制的恰当限度,以真正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如何保持这种恰当的控制限度呢?古德诺的答案并不复杂。他把行政功能从内部再作了划分,包括有执行功能、司法功能、准司法功能(如课税、具体规划、选举等)、统计功能和半科学化功能(如专利事务管理,地质勘查管理等)。
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应当限于对狭义的执行性机构进行,其他诸如司法、准司法、统计和半科学性质的政府机构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受政治影响。执行性官员(只需最高级官员)从属于政治,保证政治对行政的控制,他们随政党而进退,其余的行政应该是不受政治影响的常任文官,以保证行政的效率。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得到。
古德诺的第二个基本观点:为取得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协调,政治必须对行政拥有某种“适度”的控制,即控制行政功能中之狭义的执行性机构——通过控制这种机构的高层高官即可(政治性任命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