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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1)

2010-11-10 
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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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2.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3.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4.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

  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

  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3.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

  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

  (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

  (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

  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机构的关系

  1.总行组织机构,总行设在北京,下设办公厅、货币政策司、统计司、银行司、银行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合作金融管理司、会计司、国际司、人事教育司、条法司、货币与金银局以及研究局等。

  2.分支机构,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行长进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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