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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2)

2010-11-10 
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成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成为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8%.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3.再贴现,当商业银行持有票据在到期之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4.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一种手段。其期限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和用途,条件是在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他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商业银行能按时交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禁止商业银行利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用这种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是市场。

  三、经营国库与清算业务

  1.经营国库,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设有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的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设有中心库和支库。

  2.清算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手段。

  四、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的目的和范围

  1.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待补充)

  2.监管手段:直接手段有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

  1.市场准入的审查,对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

  2.准入的条件:审查注册资本的数量,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完善程度,金融市场的饱和程度。

  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

  2.分业经营的监管

  3.结算纪律的监管

  4.利率监管

  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6.贷款风险的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

  四、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

  1.金融市场统计,统计的原则要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

  2.金融统计程序,主要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报表与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年度报表应该在第二年的3月份钱编制完毕。

  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的特点

  1.直接责任者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刑侦诉讼的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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