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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1)

2010-11-10 
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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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

  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业务分类:

  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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