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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2)

2010-11-10 
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

  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

  1.变更事项:

  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

  第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第四,调整业务范围;

  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第六,银行修改章程;

  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

  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

  (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

  (2)市场利率

  (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国务院制定项目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指定贷款项目应当尽量有政策性银行承担。

  二、抵押物处分权限

  1.抵押物处分,因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处分就是折价、变卖或拍卖。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的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2.银行结算合同

  五、金融债券和海外发行管理

  六、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七、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部分。

  八、公平竞争

  九、银行开户的限制,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1)基本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

  (2)辅助账户,主要用于单位从银行借款转存,该账户一般都是只收不付或者只付不收;

  (3)专用账户,单位用于接收银行贷款、接受国家专项基金拨款而开设的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结算。

  十、银行的营业时间

  十一、服务收费

  十二、银行员工纪律与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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