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几个风险投资财务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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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区分帐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两个概念。诚然,权益法因为要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跟踪调整,在这个意义上比成本法更能反映出投资资本金的变化,但这并不表示投资资金可以按照帐面列示的金额收回。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际上是基于谨慎保守原则,对投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值孰低法的应用。因此,权益法下根据准则的要求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仍然十分必要。
总之,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业务在我国仍处于不停的探索之中。相应的,对其业务的核算模式也需要不断地探索,使其既符合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笔者试图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希望能对从业者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