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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内容解析(7)

2009-05-16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53条、第54条、第56条解析。

  重点法条——第5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2条;《刑诉48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72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4条,第5条。

  意思分解:

  1. 取保候定的基本内容就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此保证其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讯等。可见,取保候审有两种试验是保证人保证,一是保证金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即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与保证金保证,这一点《刑诉48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72以及《取保候审的规定》第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2. 对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本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也有权请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这一点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有所不同:监视居住无需申请,一般而言,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时,才适用监视居住。

  3. 关于采用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取保候审的规定》第5条有所规定,即其起点为1000元。
  重点法条——第5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5条;《刑诉解释》第69条、第73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6条。

  意思分解:

  1. 采取保证人的方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主要是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及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的。同是要求被取保证金的情形的,同时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所提供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本条所列的法定条件。

  2. 保证人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根据第55条的要求,主要是监督的义务和报告的义务,前者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定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义务),后者是当其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 注意当保证人违反其法定义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6条对罚款的数额标准作出了的规定即1000元以上的20000元以下。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刑诉解释》第73条的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报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这一点容易与附带民事诉讼联系在一起)。

  重点法条——第56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74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但注意的是除了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义务外,《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还内在地规定了不得有得新犯罪,否则,同样应该没收保证金。

  2. 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 责令提供保证人;

  (3) 采取监视居住;

  (4) 予以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在取保候是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 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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