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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