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