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基础知识:邮寄物检验检疫申报
报检员对邮寄物检验检疫申报。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渠道(包括邮政部门、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和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范围
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通过邮政渠道运递并需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
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邮寄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进境检疫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如需作进一步检疫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回封,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由国际邮件互换局直分到邮局营业厅的邮寄物,由邮局通知收件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快递邮寄物,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对受理报检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证单不全的;
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四、出境检疫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方要求,可出具有关证书。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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