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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辅导:援外物资的报检

2008-12-12 
报检员援外物资的报检。
  报检的范围:
  援助物资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根据现行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援外物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区国ⅪⅨ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二)援外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相关随附单据;
  3.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查验;
  6.查验合格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7.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部办理结算。
  (三)对援外物资的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的审定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晶)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2.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西药、飞机船舶等),报检单位应持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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