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总规则业务基础复习。
一、概述: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共包括21类97章商品。
第1类到第4类是农副产品,从第5类到21类是工业品。第1类到第4类的排列是:动物——植物——油脂——食品来排列。而工业品中呢,是原料——半成品——成品;整机——零部件;具体列名——未列名等。
在查找商品编码的时候,最主要的就是要确定商品21类商品中的哪一类商品,
例:查找 “火鸡” 的编码,先要确定,火鸡是活动物,第一类,这是一个大的范围,在掌握这些前提下,查看每章的商品排列情况。要先查阅四位数品目号列及其黑体字。在0105就可以找到家禽,那么鸡属于家禽类,再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数编码,0105.9994.
判断题:《协调制度》中的编码采用的是8位数编码。
答案:错
8位数编码,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3、4位表示在该章的排列顺序号。第5位表示的是它的一级子目,第6位表示二级子目,第7位表示三级子目,第8位表示四级子目。
“—”表示1级子目
“— —”表示2级子目
“— — —”表示3级子目,
“— — — —”表示4级子目。
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1级子目、2级子目,依次类推。
如何判断是一级目录,还是二级目录还是三级目录,还是四级目录,关键就是从“商品名称前面的”横杠“来确定。
二、归类总则
归类总规则是《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它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咱们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题: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
(一)项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规则二(二)项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1:4503 是 天然软木制品,外边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例2:牛奶里加糖了,仍然按牛奶来归类,那么这个条件就是说“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规则二归类的时候,基本上判定其还是由一种材料或物质构成,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规则三第(一)指的是,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可归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具体列名”原则)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例子:“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也就是按此项商品范围里从后归类,也叫“从后归类”原则。
例:“由200克的奶糖和200克巧克力糖果混和而成的一袋5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呢,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规则三同学们注意的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例:“豆油70%、花生油20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入1507的品目。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15.17的品目注释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咱们这道题目中,题目说的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的品目。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例如]手推购物车 8716.8000
手推购物车
—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可归入87章车辆
—由于此章注释并无相关解释,所以查阅子目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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