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复习。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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