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审批范围:
参见教材110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