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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5)(1)

2008-11-13 
拘留、逮捕、附带民事诉讼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三节 拘 留
[内容指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拘留一共有3种: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叫做刑事拘留;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拘留叫治安拘留,也叫做行政拘留;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妨害法院审判活动的人的拘留叫做司法拘留。这3种拘留在性质、期限、适用条件、对象上都是不一样的。我们主要学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拘留。
我们要掌握的第一个要点,就是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分为公安机关的和人民检察院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使用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的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体范围一共有7个,也就是说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7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有权拘留,这7种情形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1条中:(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实行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拘留的适用条件,从适用对象来讲,是犯罪嫌疑人,从适用范围来讲是:(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这两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拘留的程序主要讲拘留的执行程序。第一,不论公安机关、检察院拘留都要由公安机关开出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执行人员不应少于两人,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如果拒绝签名的,执行人员应当注明。第二,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及关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这一点在能够做的情况下应尽量去做,如果碰到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暂不通知。另外应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必须进行,否则就违反了法律及法定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项工作都要由决定拘留的机关来做,请注意不是由执行拘留的机关来做。第三,就是拘留的期限。主要掌握拘留期限最长是多少天就可以了。公安机关、检察院一次拘留最长期限是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第四节 逮 捕
[内容指导]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第一,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六吉6委规定第26条对此设置了3个标准,即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两个字告诉我们即使是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必须被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没有被判处刑罚并不意味着逮捕就是错误的。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适用条件的另外一个小要点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患有严重疾病由医学上来进行判断,婴儿一般指1周岁以内的。另外法律采用的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换句话说,就是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事实证明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然可以逮捕。
二、逮捕的权限
    根据宪法的规定逮捕的权限分为3个部分,即逮捕的批准权、逮捕的决定权、逮捕的执行权。
    逮捕的批准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行使的条件是除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当中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都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见,逮捕批准权从程序上分为提请批准和审查批准两个部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从程序上讲,要遵守4个要求:1.提请时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也就是书面提请。2.应当附上卷宗、证据材料。3.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提请。4.必须遵守拘留期限,一般拘留应当在拘留后7曰内提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30曰内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接到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首先,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如公安机关已进行拘留,检察院应在7曰内作出决定,如没有拘留,检察院审查期间可以在15曰到20曰之间。其次,检察机关的审查由检察人员进行,由检察长作出决定。重大案件还须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次,检察机关在逮捕问题上只能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批准逮捕,一种是不批准逮捕,没有其他决定。最后,检察机关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中可以附上补充侦查的要求。
    逮捕的决定权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拥有,检察院、法院拥有独立的逮捕决定权,不需其他机关同意或配合。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权适用两种情况:第一,检察机关在自己侦查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时就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前面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具备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也可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也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第二,公诉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原来没有逮捕的被告人,现具备逮捕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予以逮捕。以上是逮捕的决定权。 
    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关于逮捕的权限,就做以上分析。
    逮捕的程序与逮捕的权限密切相关,也分为3个部分,一是逮捕的批捕程序,由2个部分组成,即提请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二是逮捕的决定程序,重点掌握逮捕的决定权掌握在检察长、院长手中,重大案件由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办案人员不具有决定权;三是逮捕的执行程序,和拘留的执行程序没有区别,可以放在一起学习。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总的来讲,赔偿范围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曰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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