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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天天练(7)

2008-11-13 
票据的付款、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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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 BCD
[考点] 票据的付款
[解析] 《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的义务和权利,并无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马某询问熊某“为什么要借1万元”即是审查票据原因关系,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所以B选项正确。只要支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熊某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马某即应付款,马某仅以熊某拒绝回答自己的问题为由拒绝向其付款,则侵害了熊某的付款请求权,所以C选项正确。支票仅具有支付功能,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可以说马某进行实质审查并拒绝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支票见票即付的规则,所以D选项正确(当然,即使是现金支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也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持票人身份的义务)。从题干给出的情形判断,马某仅询问了熊某两个问题,并未侵犯熊某的人格尊严,所以A选项不正确。

二、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 ABCD
  [考点]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解析] 在选项A中,甲收受他人财物时允诺为他谋利益,尽管最终未谋取利益,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对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因此,选项A的内容是错误的。
  在选项B中,乙在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事先约定,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2000年7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地将与请托人事先约定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因此,选项B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在选项C中,丙对李某的职务不存在制约关系,不符合《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但丙的行为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因此,选项C的内容是错误的。
  在选项D中,丁受贿后放纵走私,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的内容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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