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支付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如下:
1、11月底前,各招生院校须将学校缴费帐户(包括帐户名、帐号、开户行)以及通讯联系方式传真到我院财务室,传真电话:64848504.
2、2009年1月份我院财务室将根据高招办提供的各校录取人数和各招生院校提供的银行帐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以挂号信形式寄至各招生院校。
3、各招生院校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限缴日期内缴纳“成人高考招生录取费”(具体缴费日期、办法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附上)。
4、请各单位仔细核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限缴日期,务必在限缴期限内缴纳,超过期限须支付滞纳金。
八、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招生院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大局为重,以考生为本,重视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查处。招生录取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妥善处理。
九、工作联系、录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设立工作联系、信访和举报电话。
联系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信访电话:64942344、64841839
投诉举报:6451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