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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8年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规定(2)

2008-11-07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支付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1、专科起点升本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37分。

  艺术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26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0分。

  经管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4分。

  法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1分。

  教育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9分。

  农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5分。

  医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12分。

  2、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46分。

  艺术(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0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75分。

  3、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4分。

  艺术(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68分。

  体育(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1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艺术(理):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62分。

  体育(理):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须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加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调剂录取时,招生院校应认可考生第一志愿院校的专业加试成绩。

  5、招生院校若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补填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用“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以“能力考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即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101 分,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70 分。考生的“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后,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2 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3分,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高起专公安类的全部专业和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的招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7、招生院校招收的委培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给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委培生的招收计划以《200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为准,招生院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8、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招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9、录取时,如招生院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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