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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8年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规定(3)

2008-11-07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支付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录取方法和程序

  1、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仍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好计算机操作人员,认真检查设备,保证设备完好,做好网上录取的准备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下载和上传招生信息,确保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按时、顺利地进行。

  2、本科各专业(含专升本)先投档录取,本科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专科投档录取。报考高起本未被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达到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考生所填的专科志愿进行投档(未填报专科志愿的不能投档)。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如专业成绩不合格的,文化统考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按非艺术类专业和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

  3、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补填志愿期限内,可选择尚有计划缺额的招生院校,通过拨打168教育声讯电话进行补填志愿,每位考生最多可补填5个志愿。

  补填志愿录取工作全部在现场局域网上进行。

  4、各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

  5、录取时,招生院校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一律不予录取。不符合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者,一律加以纠正。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进行抽查。

  6、录取时,由招生院校提出录取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按经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名册是新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录取名册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

  7、委托培养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8、招生院校要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六、免试条件及政策照顾加分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2008年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团以上嘉奖者。

  (4)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等市级单项先进获得者。

  (5)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8)烈士配偶、烈士子女。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投档(凭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凡符合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均以报名时考生填报的《200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为准,录取期间不再受理政策照顾加分的申请。

  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考试大)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身份证上籍贯栏须有注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得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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