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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8年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规定(1)

2008-11-07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支付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2008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2 号)精神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努力提高各环节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确保新生的质量。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考试大)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招生院校要健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招办、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11日前寄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但专升本计划不得调至高起本和高起专,专科计划不得调至专升本和高起本,业余和函授计划不得调至脱产计划。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不得招收脱产班考生,成人高校招收脱产班考生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

  招生院校增加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在外省市调回或从本市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省级招办同意,且须在计划调整网上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本市确定的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是投档资格线,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椐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

  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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