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女儿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现仅就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只是不懂法,不知法,且贪图占小便宜,才误入歧途。
三、被告人XXX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被告人XXX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对不起老伴、儿女、对不起社会,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悔改决心很大,悔改表现明显。、
法庭审理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认罪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此为法定情节
被告人XXX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具有悔过表现。
XXX被抓获到案后,对自己收购涉案电瓶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XXX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具有悔罪表现。
四、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有上述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对XXX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的机会人,也给这个本来就贫寒的家庭中的妻儿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