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一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什么时候需就要什么采购,年初预算时采购项目没在列入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和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顺,“管采分离”停留在表面。《政府采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责”、“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同设在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内设机构的相关科室,同归一个上级领导,不利于监督。
(三)采购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由于政府采购所涉及范围广,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繁杂,客观上需要配备专业化的采购人员。实践中采购中心的人员由于职业局限,没有能力对这些非常专业的要求做出判断,即便实行了政府采购专家咨询制度,也由于多方面的限制,采购中心难以全面聘请到所有专业的专家,而且即便是聘请到专家也无法全程参与采购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对采购行为做出及时、具体的指导。
(四)供应商选择面窄。目前政府采购机关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太少,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无法实现通过竞争机制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目的。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也存在明显差异,缺乏有效的竞争。在一些采购频率比较高的项目(如电脑、汽车、办公家具等),参与竞标时经常出现一些“老面孔”,极易形成“供应垄断”和“日久生情”。表现在:1、由于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2、容易使参加竞标的供应商暗中联合,抬高价格。3、一些相互熟悉的本地竞标商,为了转移市场竞争给自己带来的压力,最终达到“多赢”的目的。4、外地供应商因费用总是不愿进入。
(五)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缓慢。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方面,对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应实施电子化操作,实现网上公告、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投标等功能,方便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六)大量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外,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外项目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七)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较困难。机构的不合理设置,加之在制定采购政策时,制定者和实施者均为同一主管部门,而政府监察部门仅对采购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无法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一是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二是政府采购加强采购预算的规范管理。三是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切实解决、消除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有效排除干扰和阻力,切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二是要提高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三是运用网络技术,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化资金控制。二是完善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预防采购风险。三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四是完善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五是建立规范的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六是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七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拓宽采购范围与规范运行相结合。一是将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和公共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领域;二是政府采购项目向小额商品延伸,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如办公用品等实行采购卡制度,采购单位持卡在招标确定的商场采购所需商品,获得资金的规模效益。
(五)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育一支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政府采购部门应通过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政府采购人员不仅懂得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有关招投标、合同、采购管理的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利用信息技术,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包括供应商、咨询评审专家、商品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库,发布信息公告,增强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采购管理各环节通畅、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七)坚持惩防并举,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明晰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职能,不断完善“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管理、采购、支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实行采购代理制度或将采管分设在两个管理单位,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建立事前预算约束、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采购前在媒体公布采购项目,采购后要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大政府采购的管理力度,严把重复购置关。建立政府采购情况报告制度,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纪检、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理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级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觉性逐步增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积极性日益高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强化了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有效遏制了过去单位采购中的不规范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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