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履行主管职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指导推动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发展;拟订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目标和政策;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有关工作;负责早期教养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托儿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在职培训;负责建立考核督导评估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0—3岁婴幼儿和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养服务和指导的信息整合管理工作。
13.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按照上级设置要求,合理确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托儿所的建设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并负责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咨询)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妇联负责发挥各级妇女组织作用,积极参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宣传以及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托儿所卫生保健、饮食卫生工作,督促做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工作,负责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对其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管参照托儿所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负责将托儿所纳入具备配置条件的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中。综治、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加强早期教养机构周边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育婴师、保育员定点培训机构,抓好有关师资的资格考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经费和政府引导性、奖励性资金保障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全面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4.托儿所要按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和《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托儿所应配置园长、保教人员和后勤人员。托儿所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15.实行托儿所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备案管理制度。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每学年备案管理。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托儿所园长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取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托儿所从教人员要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卫生保健人员以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为主,应当定期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所(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保育员应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和卫生保健专业培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6.加强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的培训。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早期教养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制订早期教养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岗前入职培训,有计划地搞好专业人员培训,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园长和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促进早期教养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工作,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育婴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评。
七、严格规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行为
17.落实机构审核。凡拟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或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建设、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后,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的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试办一年。非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到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涉及残疾婴幼儿康复教养的,须经残疾人管理机构同意。中外合作或华侨或港、澳、台人士合作举办早期教养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坚持科学教养。参照省、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编写《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和《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手册》,各类托儿所均要遵循0—3岁婴幼儿成长规律,坚持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
19.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必须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办园成本,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20.严格安全管理。加强风险预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建设,注重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婴幼儿人身安全。加大对无证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获得举办许可和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缔。
21.强化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年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监管责任。每年3—5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托儿所集中进行年审。全面取缔未获得举办许可和法人登记的托儿所。加快建立托儿所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工商部门组织对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进行审验,对超范围经营的,会同人口计生等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八、建立健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22.开展创优活动。大力开展创建优质托儿所活动,重点在阵地建设、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全市统一标识的市0—3岁早期教养示范点(基地)牌子。同时,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名师、名所(园长)评选活动,推动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和师资队伍的整体优化。
23.加强检查考核。根据《意见》精神,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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