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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关于做好中小学素质教学水平提升的工作实施意见​(1)

2013-06-05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推进素质教育的理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办学条件极大改善,中小学管理逐渐加强,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违规补课、不落实国家规定课程方案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县区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扎实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严禁单纯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
  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明确教育、纠风、监察、宣传、物价、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氛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强化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倡导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和保障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指导中小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认真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和完善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
  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经常性开展辖区中小学管理督导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指导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三)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贯彻到每项工作中
  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办学兴校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科学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减负增效的要求,深化校本教研,改进教学方法,改善课堂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坚持“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为每一个学生负责,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严格规范各种收费。
  三、切实解决好规范办学行为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中小学必须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和建设校本课程。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和相应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编、滥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中小学生学习、休息时间的各项规定;对社会上的文化补习班(校)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办学机构。严格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和社区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引导学生更为广泛地接触社会,接触生活,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严禁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严禁周末和节假日组织非毕业年级学生大面积补课,严禁学校通过校外文化补习班吸引生源。
  (三)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严禁随意增加考试频度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提升考试难度,超课标命题。
  (四)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每学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完成率。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外,严禁中小学擅自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严禁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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